出境货物是指办理出口海关手续后,因故未装上出境运输工具,要求退运出海关监管区域出口的货物,退运进口货物的通关手续,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口并经海关核实的,不征收进口税。
退运进出口货物是指货物因质量不良或交货时间延误等原因,被国外买方拒收退运或因错发,错运造成的溢装,漏卸而退运的货物。
出口退关货物是指出口货物办结出口海关手续后,因故未能装上出境运输工具,请求将货物退运出海关监管区不再出口的货物。
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境时,原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向进境地海关申报,并提供原货物出口时的出口报关单,以及保险公司证明,承运人溢装,漏卸的证明等有关资料,原出口货物海关已出具出口退税报关半日的,应交回原出口退税报关单或提供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出具的《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》,海关核实无误后,验放有关货物进境。
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口,经海关核实后不予征收进口税款,但原出口时需要征收出口税的,原征出口税款不予退还。
因故退运出口的境外进口货物,原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出境,并提供原货物进口时的进口报关单,以及保险公司,承运人溢装,漏卸的证明等有关资料,经海关核实无误后,验放有关货物出境。
进出口货物免税证明指来料加工登记手册,来料加工和中小型补偿贸易登记手册,进口材料和加工出口成品登记手册(以下简称登记手册)的编号,进出口货物免税证明(以下简称免税证明)或海关在进出口企业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或减免税,税务审批和备案手续时出具的其他相关备案和批准文件。
1.对于加工贸易合同项下的货物,除了不需要使用《注册手册》的少量低值辅助材料之外,《注册手册》的12位代码必须填写在报关单的记录编号栏中。
如果加工贸易的成品根据《税收征免税证明》转化为享受减税或免税的进口货物,应联系负责的货代公司在进口报关单上填写《税收征免税证明》的编号,并在出口报关单上填写《登记手册》的编号。
2.对于涉及减免税申报和审批的报关单,此栏应填写减免税证明号,不得为空。